为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权司法保障,8月17日,浚县检察院联合浚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确定了通知辩护范围,细化了工作程序,明确了辩护律师职责,《实施细则》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实施细则》的施行实现了认罪认罚简案在律师见证方面的无缝衔接,在有序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检察办案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打下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浚县检察院将结合办案实际,持续深化与浚县司法局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深度融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权司法保障,8月17日,浚县检察院联合浚县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确定了通知辩护范围,细化了工作程序,明确了辩护律师职责,《实施细则》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实施细则》的施行实现了认罪认罚简案在律师见证方面的无缝衔接,在有序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检察办案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打下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浚县检察院将结合办案实际,持续深化与浚县司法局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与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深度融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