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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检察: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行刑反向衔接 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2024-12-13

8月30日,浚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审议通过了《浚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规定》系统把握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蕴含的新理念、新观点,结合浚县检察院办案工作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了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刑事案件要及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其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同时对案件线索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案件受理、审查、办理情况反馈等方面进行细化,促进行刑反向衔接及行政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规定》的出台有效弥补了当前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盲区和短板,是浚县检察院主动作为,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凝聚监督共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一体融合能动履职,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纵深发展,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提升社会治理质效。

8月30日,浚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审议通过了《浚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规定》系统把握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蕴含的新理念、新观点,结合浚县检察院办案工作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了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刑事案件要及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其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同时对案件线索移送、证据材料移交、案件受理、审查、办理情况反馈等方面进行细化,促进行刑反向衔接及行政违法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规定》的出台有效弥补了当前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盲区和短板,是浚县检察院主动作为,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凝聚监督共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一体融合能动履职,深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纵深发展,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提升社会治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