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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检动态】不起诉宣告,让邻里间和睦如初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13
    

“感谢检察官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好邻居对我的谅解。今后我们一定会互助、互敬、互让,我也绝不再做触犯法律、影响和谐的事情。”在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说。

          

为充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9月14日,浚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专程到某村村委会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村支书、部分村民代表和公安机关民警参加了此次宣告。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系近邻,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架。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做出这一决定,是检察机关保障人权、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行动,是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具体体现,不仅契合了司法为民的价值观,更彰显了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宣告会上,本案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说明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告诫马某某要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马某某也当场表态,认罪悔罪,今后的生活中将提高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通过不起诉宣告、面对面释法说理,让各方当事人全程参与,及时消除误会、化解矛盾、握手言和,将“枫桥经验”落实于行动,修复了邻里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时,对检察职能和当下防电信诈骗知识进行宣传,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畅通了民众参与司法新渠道。

    

“感谢检察官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好邻居对我的谅解。今后我们一定会互助、互敬、互让,我也绝不再做触犯法律、影响和谐的事情。”在不起诉公开宣告会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说。

          

为充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公信力和权威性,9月14日,浚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专程到某村村委会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村支书、部分村民代表和公安机关民警参加了此次宣告。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系近邻,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架。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做出这一决定,是检察机关保障人权、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行动,是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具体体现,不仅契合了司法为民的价值观,更彰显了刑事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

          

宣告会上,本案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说明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告诫马某某要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马某某也当场表态,认罪悔罪,今后的生活中将提高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通过不起诉宣告、面对面释法说理,让各方当事人全程参与,及时消除误会、化解矛盾、握手言和,将“枫桥经验”落实于行动,修复了邻里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同时,对检察职能和当下防电信诈骗知识进行宣传,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畅通了民众参与司法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