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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李某、张某某无证采矿案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13
    

案件类别: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位于武鸣区大明山国家森林保护区内存在的大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与调查取证,查实江西籍张某某受武鸣籍李某所托于2018年3月至5月在370号窿非法开采钨矿,非法开采了约4吨钨矿,非法开采的钨矿两成归李某,八成归其本人及其雇请的工人。两人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分工,手段隐蔽,召集人员非法开采钨矿。李某、张某某开采钨矿不具有相应采矿权资质,不是合法的采矿权人,其开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组鉴定,武鸣区大明山国家森林保护区370矿窿鉴定区非法开采钨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64.02万元。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李某和张某某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人民币164.0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公安部门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李某及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当事人李某、张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在本案中,李某、张某某有组织有分工,试图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经专家鉴定,李某与张某某的违法开采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严重,价值达164.02万元。所以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警示语:

深化扫黑除恶,建设平安矿山。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国家严厉打击各类不法分子在当地横行霸道,大肆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手续,有序有度地进行开发,为国民经济提供所需的能源和矿产品原料。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人人有责!刑罚只是手段,更需要的是所有人具备环保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

 

来源:武鸣云

    

案件类别: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位于武鸣区大明山国家森林保护区内存在的大肆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与调查取证,查实江西籍张某某受武鸣籍李某所托于2018年3月至5月在370号窿非法开采钨矿,非法开采了约4吨钨矿,非法开采的钨矿两成归李某,八成归其本人及其雇请的工人。两人通过有组织有目的的分工,手段隐蔽,召集人员非法开采钨矿。李某、张某某开采钨矿不具有相应采矿权资质,不是合法的采矿权人,其开采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组鉴定,武鸣区大明山国家森林保护区370矿窿鉴定区非法开采钨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64.02万元。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李某和张某某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人民币164.0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公安部门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李某及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当事人李某、张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在本案中,李某、张某某有组织有分工,试图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经专家鉴定,李某与张某某的违法开采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严重,价值达164.02万元。所以必须给予严厉打击。

警示语:

深化扫黑除恶,建设平安矿山。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国家严厉打击各类不法分子在当地横行霸道,大肆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手续,有序有度地进行开发,为国民经济提供所需的能源和矿产品原料。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人人有责!刑罚只是手段,更需要的是所有人具备环保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

 

来源:武鸣云